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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经济纠纷的起诉的时限

来源:网络 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6-02-04

  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

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

  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:

  (一)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;

  (二)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;

  (三)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;

  (四)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。

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。 但

  是,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有特殊情况的,人

 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。

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,当事人自愿履行的,不受诉讼时效限制。

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

  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诉讼时效期间继

  续计算。

 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

  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
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,依照法律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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